文物博函〔201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实现国家二三级博物馆的动态管理,切实提升二三级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水平,国家文物局在浙江、湖南、四川三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试行)》、《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并决定于2014年3月至10月组织各省(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开展2013年度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试行)》、《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2)的要求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据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自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凡由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的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共计634家),均应参加本次运行评估工作(见附件3)。
四、本次评估的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评估工作方式(纸质填报或系统填报)。拟通过系统填报的,可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申请相关技术支持。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评估,并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
(一)5月15日前,完成本省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的编制,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启动评估工作。
(二)9月3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现场复核),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报请国家文物局复核。
(三)10月31日前,国家文物局组织对运行评估中结果评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各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七、对于在本次运行评估中结果评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将依据《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博物馆处 郭长虹、焦丽丹
电话:010-56792097、56792096
传真:010-56792096